豫建村〔2026〕85号
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建设工匠轮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行规〔2024〕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含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以下统称“工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现就做好全省乡村建设工匠轮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轮训目的和要求。各地要立足当地农房建设和乡村建设实际,聚焦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工匠队伍能力提升,建立健全覆盖工匠职业生涯的常态化轮训机制。围绕农房建设相关政策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组织开展系统性、针对性轮训,不断提升工匠的法治意识、专业技能和规范施工水平,着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工匠队伍,为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严格落实定期轮训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已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含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开展常态化轮训,原则上每3年至少轮训1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匠培训台账,结合证书有效期限,在期满前3个月通知工匠参加轮训,确保“应训尽训”。因身体原因、外出务工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轮训的,可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轮训,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明确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轮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轮训工作的协调推进,加强对县级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轮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工匠轮训计划、实施监督和信息归集等工作,为工匠提供轮训政策咨询、报名指导、证书补办等便民服务。乡镇要积极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工匠参加轮训教育。
四、规范轮训组织实施。各地要依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匠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开展轮训。充分利用网络培训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24学时,轮训以线上学习为主,操作技能培训可结合工作需要线下开展。对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开展轮训时,应适当增加项目管理、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等相关内容。
五、做好信息归集与应用。轮训结束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工匠线上学习完成情况、线下实训参与记录等,确认轮训完成情况,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结业测试。要及时将完成轮训任务的工匠信息归集录入“河南省农房建设和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在其培训合格证书上如实记录。
六、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匠轮训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农村住房安全、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要加强对轮训工作的监管,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积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将工匠轮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优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轮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七、加强正向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匠轮训工作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轮训成效。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加强工匠培训、轮训结果应用。通过举办技能比武、“五星乡村建设工匠”评价等活动,不断提升工匠职业认同感和社会影响力,营造重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尊重工匠劳动和技能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件PDF: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建设工匠轮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