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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时间:2026-09-18字号:大中小

人社部发〔2026〕7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交通运输厅(局、委)、网信办,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

现将《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网信办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是推动工程科技造福人类、创造未来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技术人员全周期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程技术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紧跟工程技术前沿和产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注重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升工程师队伍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工程技术及其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加大对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强化主体地位,履行主体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合规参与继续教育,支持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凝聚知识更新共识,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培训经费,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工程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三章 内容、方式和机构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以及工程技术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职业素养。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应当掌握的政策法规,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专业知识,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注重在工程应用实践中培养,提升解决工程技术难题的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第十条 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有:

(一)参加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高级研修项目、专家服务基层、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

(二)工作后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证书;

(三)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四)承担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用人单位的工程技术相关研究课题、工艺设计、技术革新、科研项目等;

(五)获得工程技术领域专利、软件著作权,公开发表工程技术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工程领域学术、技术专著或者译著、技术手册,编制国际或者国家标准化法规定的有关标准以及职业标准;

(六)担任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七)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

(八)参加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竞赛类活动等;

(九)参加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工程技术岗位培训、轮岗培训、实战实训、导师制(师带徒)培养等;

(十)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探索应用“人工智能+”继续教育新范式,构建工程技术人员全域终身自主学习体系。

第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举办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成立、职能或经营(业务)范围涉及继续教育等相关事项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社会化、市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课程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课程质量和意识形态审核,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施教。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壮大、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完善继续教育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退)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工程技术人员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无关的活动,不得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培训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60学时。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第十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具体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高级研修项目、专家服务基层、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工程技术岗位培训、轮岗培训、实战实训等,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二)参加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用人单位或者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工作后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证书、参加工程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参加用人单位导师制(师带徒)培养3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四)担任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工程技术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五)参加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按照工程技术难易程度、成果价值和贡献大小,主要完成人每人每项折算20至40学时,其他参与人每人每项折算5至20学时。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工程技术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工程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定点帮扶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学时数据实行自下而上登记、动态归集报送的管理机制。坚持“谁登记、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学时登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继续教育数据库,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政府支持的继续教育有关项目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通报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发布的工程技术相关职业。

取得工程技术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其职业资格对继续教育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发文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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